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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莒县房产网-【转让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政策规定
    类型:房产资讯  日期:2013-12-05 00:00  浏览: 次 

    一、转让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第四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第二条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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